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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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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onlyinclude> == 舊規定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 <blockquote>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blockquote> <!-- == 問題 == * 此種情形,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是否是在全部價款範圍內承擔責任? * 該規定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對性?——BW:虽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合同无效,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实际施工人非该合同当事人。所以应该还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且,实际施工人与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和出借资质一方等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在二者之间仍存在有合法的债权。 * 适用该条款,是否以实际施工人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等为条件? * 實際施工人該項工程款求償權是否屬於代位權? * 掛靠人可否以此條規定行使工程款請求權? --> [[Category: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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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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