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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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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对于劳动者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主张的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25%额外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a8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加付的50%~100%赔偿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onlyin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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