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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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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9号 【颁布时间】2013-04-0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5日第04版 * 2001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2013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 附:公布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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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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