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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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約定試用期之情形
; 不得約定試用期之情形


{{a|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等其他事项。但下列情形除外:|勞動合同法|1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art|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等其他事项。但下列情形除外:|勞動合同法|1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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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勞動合同法|70|}}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勞動合同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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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勞動合同法|19|}}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勞動合同法|19|}}


; 長度
; 長度


{{a|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勞動合同法|19|}}
{{art|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勞動合同法|19|}}


{{a|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19|}}
{{art|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19|}}


; 期限
; 期限


{{a|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勞動合同法|19|}}
{{art|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勞動合同法|19|}}


; 責任
; 責任


{{a|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勞動合同法|83|}}
{{art|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勞動合同法|83|}}


== 工資 ==
== 工資 ==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勞動合同法|20|}}
{{art|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勞動合同法|20|}}


== 解除勞動合同 ==
== 解除勞動合同 ==


; 勞動者解除合同
; 勞動者解除合同
{{a|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勞動合同法|37|}}
{{art|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勞動合同法|37|}}


;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a|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勞動合同法|21|}}
{{art|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勞動合同法|21|}}


{{a|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勞動合同法|21|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rt|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勞動合同法|21|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rt|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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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勞動合同法|39|}}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勞動合同法|39|}}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r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勞動合同法|40|}}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勞動合同法|40|}}

2021年5月6日 (四) 11:50的版本

约定

不得约定试用期之情形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等其他事项。但下列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17条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70条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长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
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下列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