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1192条:修订间差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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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在《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基礎上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享有追償權;二是增加規定提供勞務一方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責任承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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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 (五) 16:02的版本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新旧对比
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基础上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二是增加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遭受第三人侵害的责任承担。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