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 事由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小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 事由 == | == 事由 == | ||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第6行: | 第6行: | ||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sl|勞動合同法|44|}}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sl|勞動合同法|44|}}}} | ||
===勞動合同期滿時之續延終止=== | ===勞動合同期滿時之續延終止=== | ||
{{a|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sl|勞動合同法|45|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a|*(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sl|勞動合同法|42|}}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sl|勞動合同法|42|}}}} | ||
{{a| 但是,第(二)項規定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sl|勞動合同法|45|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2019年1月12日 (六) 10:00的版本
事由
[[劳动合同终止/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Template:Sl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之续延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第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Template:Sl条|]] [[劳动合同终止/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Template:Sl条|]]
[[劳动合同终止/第但是,第(二)项规定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Template:Sl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