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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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規定 ==
== 舊規定 ==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条]](已 失效)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条]](已 废止)
<blockquote>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blockquote>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blockquote>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blockquote>
[[Category:实际施工人]]
[[Category:实际施工人]]

2021年5月16日 (日) 04:42的版本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旧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