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第37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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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onlyinclude>劳动者 有下列情 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rticle|<onlyinclude>劳动者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式通知 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在试用期 内提前 日通知 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onlyinclude>}}
 
(一) 在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 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onlyinclude>}}

2021年7月22日 (四) 02:29的最新版本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