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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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3日 (五) 03:23的最新版本

本件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法规标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9-11-21

【失效时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案件司法解释
颁布日期 司法解释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废止)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
2018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废止)
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
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