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2}}}
-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天数未满30天的,是否均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是按照未满30天的实际差额天数计算代通知金的金额?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均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