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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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的通知
法發〔2017〕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全國地方各中級人民法院,各戰區、總直屬軍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級法院::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以下簡稱「三項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

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執行「三項規程」,現提出以下要求:

、充分認識「三項規程」的重要意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堅持嚴格司法、確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後印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總體方案。為確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見效,優化完善審判特別是庭審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深化庭審實質化改革的「三項規程」,有助於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在刑事訴訟中的決定性作用,構建更加精密化、規範化、實質化的刑事審判制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制定「三項規程」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改革精神,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健全落實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要求,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準確把握和執行「三項規程」的試行要求。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牽涉政法工作全局,各級人民法院要主動向黨委、人大匯報試行工作,密切與其他政法機關的溝通聯繫,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穩步推進。要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於審理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疑案精審」「簡案快審」。要以敢於負責、敢於擔當的精神,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對定罪證據不足的疑罪案件依法宣告無罪,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切實防範冤假錯案。在試行期間,各級人民法院包括前期各試點法院要統一貫徹執行「三項規程」的相關規定,不能各行其是。

、加強對「三項規程」的學習培訓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三項規程」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以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為着眼點,認真總結傳統審判經驗,充分吸收前期改革成果,注重理念創新和制度創新。根據庭前會議規程,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可以依法處理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明確規範庭前會議與法庭審理的銜接機制。非法證據排除規程重點針對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適用中存在的啟動難、證明難、認定難、排除難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規則和程序。法庭調查規程在總結傳統庭審經驗基礎上,將證據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審理和訴權保障確立為法庭調查的基本原則,規範開庭訊問、發問程序,落實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完善各類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規則,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切實督導轄區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三項規程」,精心組織刑事審判人員參加專項培訓,確保每一名辦案人員能夠深刻領會「三項規程」的精神實質,全面掌握具體內容,以便在具體工作中切實、熟練加以運用。

、注意總結和推廣試行「三項規程」的經驗做法。各級人民法院要以貫徹「三項規程」為契機,以提高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率、律師辯護率和當庭宣判率為重點,着力推進庭審制度改革。要採取實地考察、庭審觀摩等方式,加強法院之間的溝通交流,共享經驗,共同提高。要採取積極穩妥的方法,強化正面宣傳報道,營造各方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探索的新經驗、新做法,要認真加以總結,並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