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
約定
- 不得約定試用期之情形
勞動合同法 [[试用期/70/第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条|勞動合同法]]
[[试用期/19/第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条|勞動合同法]]
- 長度
[[试用期/19/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条|勞動合同法]]
- 期限
- 責任
[[试用期/83/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条|勞動合同法]]
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解除合同
-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试用期/39/第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勞動合同法]]
[[试用期/40/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