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約定
- 不得約定試用期之情形
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70/第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條|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19/第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條|勞動合同法]]
- 長度
[[試用期/19/第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條|勞動合同法]]
- 期限
- 責任
[[試用期/83/第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條|勞動合同法]]
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解除合同
-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試用期/39/第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40/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條|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