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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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3日,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後,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並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並及時報我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