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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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覆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山東等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如何認定產業工會、基層工會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和對工會財產、經費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的問題,向我院請示。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的規定,產業工會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是由工會法直接規定的,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基層工會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報上一級工會批准成立,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條件,審查基層工會社會團體法人的法律地位。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與建立工會的營利法人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企業或企業工會對外發生的經濟糾紛,各自承擔民事責任。上級工會對基層工會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社會團體法人的條件審查不嚴或不實,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確定產業工會或者基層工會興辦企業的法人資格,原則上以工商登記為準;其上級工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是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應以此為由凍結、劃撥上級工會的經費並替欠債企業清償債務。產業工會或基層工會投資興辦的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如果投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補足投資或者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果投資全部到位,又無抽逃資金的行為,當企業負債時,應當以企業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三、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帳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