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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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