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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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覆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遵義縣中山中學被終止後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組織清算」的請示》[(2010)黔高研請字第1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