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第36条

来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2020年
Llbw讨论 | 贡献2021年3月31日 (三) 06:50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onlyinclude>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