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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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4條

勞動合同期滿時之續延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5條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但是,第(二)項規定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4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