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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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