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3條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於 2021年5月16日 (日) 04:41 由 Llbw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onlyinclude>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舊規定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