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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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lcude>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