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折叠侧栏
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MediaWiki帮助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可打印版本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本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来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Llbw
(
讨论
|
贡献
)
2021年5月19日 (三) 06:38的版本
(
差异
)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
差异
) |
下一版本→
(
差异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