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凍結財產的戶名與賬號不符銀行能否自行解凍的請示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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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研〔1996〕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財產採取凍結措施,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職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妨礙。人民法院在完成對財產凍結手續後,銀行如發現被凍結的戶名與賬號不符時,應主動向法院提出存在的問題,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凍;如因自行解凍不當造成損失,應視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