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16年/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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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