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2009年/第13條
對於勞動者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主張的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50%額外經濟補償金和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25%額外經濟補償金,一般不予支持;
對於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主張用人單位未按勞動行政部門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而加付的50%~100%賠償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處理範圍。
對於勞動者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主張的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50%額外經濟補償金和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25%額外經濟補償金,一般不予支持;
對於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主張用人單位未按勞動行政部門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而加付的50%~100%賠償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處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