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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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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
2020年
於 2021年7月11日 (日) 14:07 由
Llbw
(
留言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onlyinclude>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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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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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分類
:
加班費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