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020年/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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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