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20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或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資的,作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追索賠償金爭議處理。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對此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2010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部分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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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提前天數未滿30天的,是否均應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還是按照未滿30天的實際差額天數計算代通知金的金額?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均應支付一個月工資。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