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第35條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2009年
於 2021年7月15日 (四) 09:56 由 Llbw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article|<onlyinclude>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