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切換側欄
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搜尋
個人工具
建立賬號
登入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可列印版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第35條
頁面
討論
澳門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2009年
於 2021年7月16日 (五) 17:23 由
Llbw
(
對話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
(Llbw移动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第三十五条
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35
,不留重定向)
(
差異
)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
差異
) |
下個修訂→
(
差異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