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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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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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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12年
於 2021年7月22日 (四) 02:27 由
Ll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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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獻
)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article|<onlyinclude>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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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