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第21條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12年
於 2021年7月22日 (四) 02:27 由 Llbw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article|<onlyinclude>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