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第37條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12年
於 2021年7月22日 (四) 02:27 由 Llbw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article|<onlyinclude>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