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第17條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2012年
於 2021年7月22日 (四) 02:37 由 Llbw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article|<onlyinclude>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