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於 2021年7月22日 (四) 03:18 由 Llbw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資的,作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追索賠償金爭議處理。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對此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提前天數未滿30天的,是否均應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還是按照未滿30天的實際差額天數計算代通知金的金額?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均應支付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