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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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4〕347 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維護人民法院申訴信訪秩序的意見


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申訴信訪行為,維護申訴信訪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申訴信訪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關訴訟參與人行為規範的規定。到人民法院申訴信訪,應當聽從工作人員的組織、指揮和引導。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解決申訴信訪人員實際問題的同時,對有輕微纏訪、鬧訪行為的, 要進行勸阻、批評、教育;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嚴格依法處理。

第三條 人民法院申訴信訪場所由司法警察執勤,負責維護秩序和安全。

第四條 對擾亂申訴信訪秩序的人員,司法警察應當分別採取訓誡、制止、控制、強行帶離等處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關證據,並視情節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 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與配合,建立鬧訪、纏訪情況溝通機制,協同公安機關現場處置。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進入人民法院申訴信訪場所。未經准許,不能正常表達訴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進入。

第七條 申訴信訪場所應當配備物品寄存設施,申訴信訪人員,應當將所攜帶的具有拍照、錄音、錄像功能的設備予以寄存。

未經准許拍照、錄音、錄像的,司法警察應當予以制止,刪除拍錄內容,並可以對行為人予以訓誡。

第八條 申訴信訪人員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訴信訪人員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聚眾哄鬧、尋釁滋事;

(二)對司法工作人員實施暴力或者威脅;

(三)煽動、串聯、脅迫、誘使、操縱、教唆他人採取極端方式纏訪、鬧訪;

(四)實施自殺、自傷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五)故意損毀、占用人民法院申訴信訪場所財物;

(六)在人民法院滯留或者將年老、年幼、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人民法院,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

(七)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第十條 進入人民法院申訴信訪場所應當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司法警察應當採取訓誡、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固定相關證據,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哄鬧、衝擊安檢口或者煽動他人哄鬧、衝擊安檢口;

(二)打砸安檢設施,襲擊、侮辱司法工作人員;

(三)毆打其他申訴信訪人員的;

(四)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企圖進入人民法院;

(五) 其他嚴重擾亂安檢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申訴信訪人員揚言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極端手段報復他人、在社會上製造事端的,司法警察應當採取控制措施後,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申訴信訪人員在人民法院門前非法聚集、攔截車輛,堵塞、阻斷交通的,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採取制止、控制等處置措施,確保道路交通暢通,並祝情節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申訴信訪人員在人民法院周圍採取極端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司法警察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申訴信訪人員纏訪、鬧訪情況錄入涉訴信訪信息系統。

對申訴信訪人員纏訪、鬧訪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通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對極端鬧訪行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工作秩序的維護,適用本意見。

第十六條 本意見自2014 年12 月26 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