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年/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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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負責審查案件材料、草擬法律文書等審判輔助事務。

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法官助理,經遴選後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