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年/第49條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2018年
於 2021年8月10日 (二) 16:24 由 Llbw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onlyinclude>{{article|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onlyinclude>”)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人民法院的書記員負責法庭審理記錄等審判輔助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