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切換側欄
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搜尋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可列印版
靜態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第366條
頁面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更多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0年
於 2021年8月11日 (三) 05:35 由
Llbw
(
留言
|
貢獻
)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onlyinclude>{{article|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onlyinclude>”)
(差異) ←上個修訂 | 最新修訂 (差異) | 下個修訂→ (差異)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