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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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審判委員會第791次會議討論通過)

【發文字號】法發〔1996〕4號

【頒佈時間】1996-2-5

【失效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公房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現將審判實踐中提出的一些問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問: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人民法院可否予以處理?

答: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二、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麼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四、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五、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七、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係時,是否需徵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係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九、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採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