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30號: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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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14年6月26日發佈
  • 關鍵詞:民事 侵害商標權 不正當競爭 競爭關係

裁判要點

1.經營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影響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民事權利。

2.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係,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基本案情

原告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小拇指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小拇指」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華商公司)在從事汽車維修及通過網站進行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了「」標識,且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侵害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天津小拇指公司擅自使用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先的企業名稱,構成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天津小拇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拇指」字號進行經營、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華商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30000元及合理開支24379.4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辯稱:1.杭州小拇指公司的經營範圍並不含許可經營項目及汽車維修類,也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的許可,且不具備「兩店一年」的特許經營條件,屬於超越經營範圍的非法經營,故其權利不應得到保護。2.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使用「小拇指」標識有合法來源,不構成商標侵權。3.杭州小拇指公司並不從事汽車維修行業,雙方不構成商業競爭關係,且不能證明其為知名企業,其主張企業名稱權缺乏法律依據,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杭州小拇指公司成立於200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為蘭建軍。其經營範圍為:「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服務;汽車玻璃修補的技術開發,汽車油漆快速修復的技術開發;批發、零售;汽車配件;含下屬分支機構經營範圍;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上述經營範圍不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限制和許可經營的項目。)凡以上涉及許可證制度的憑證經營。」其下屬分支機構為杭州小拇指公司蕭山分公司,該分公司成立於2005年11月8日,經營範圍為:「汽車塗漆、玻璃安裝」。該分公司於2008年8月1日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範圍為:「維修(二類機動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

2011年1月14日,杭州小拇指公司取得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第35類):連鎖店的經營管理(工商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管理諮詢;廣告(截止)。該商標現在有效期內。2011年4月14日,蘭建軍將其擁有的第6573881號「小拇指」文字註冊商標以獨佔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給杭州小拇指公司使用。

杭州小拇指公司多次獲中國連鎖經營協會頒發的中國特許經營連鎖120強證書,2009年杭州小拇指公司「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被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定為浙江服務名牌。

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於2008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田俊山。其經營範圍為:「小型客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期限以許可證為準)」。該公司於2010年7月28日取得的《天津市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載明類別為「二類(汽車維修)」,經營項目為「小型客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維修。」有效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

天津華商公司成立於199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與天津小拇指公司系同一人,即田俊山。其經營範圍為:「汽車配件、玻璃、潤滑脂、輪胎、汽車裝具;車身清潔維護、電氣系統維修、塗漆;代辦快件、託運、信息諮詢;普通貨物(以上經營範圍涉及行業許可證的憑許可證件在有效期內經營,國家有專項專營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天津華商公司取得的《天津市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為:「小型客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類別為二類(汽車維修)」,現在有效期內。

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在從事汽車維修及通過網站進行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了「」標識,且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

2008年6月30日,天津華商公司與杭州小拇指公司簽訂了《特許連鎖經營合同》,許可天津華商公司在天津經營「小拇指」品牌汽車維修連鎖中心,合同期限為2008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該合同第三條第(4)項約定:「乙方(天津華商公司)設立加盟店,應以甲方(杭州小拇指公司)書面批准的名稱開展經營活動。商號的限制使用(以下選擇使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場合和時間,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對『小拇指』或『小拇指微修』等相關標誌進行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小拇指』或『小拇指微修』名稱加上任何前綴、後綴進行修改或補充;乙方不得註冊含有『小拇指』或『小拇指微修』或與其相關或相近似字樣的域名等,該限制包含對乙方的分支機構的限制」。2010年12月16日,天津華商公司與杭州小拇指公司因履行《特許連鎖經營合同》發生糾紛,經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解除合同。

另查明,杭州小拇指公司於2008年4月8日取得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天津華商公司曾向商務部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杭州小拇指公司違規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予撤銷備案的問題。對此,浙江省商務廳《關於上報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許經營有關情況的函》記載:1.杭州小拇指公司特許經營備案時已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可以予以備案;2.杭州小拇指公司主要負責「小拇指」品牌管理,不直接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並且擁有自己的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可以開展特許經營業務;3.經向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了解,杭州小拇指公司下屬直營店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包含「三類機動車維修」或「二類機動車維修」,具備從事機動車維修的資質;4.杭州小拇指公司授權許可,以及機動車維修經營不在特許經營許可範圍內。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一、判決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號和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註冊商標的行為,即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網站(www.tjxiaomuzhi.net)、宣傳材料、優惠體驗券及其經營場所(含分支機構)停止使用「」標識,並停止單獨使用「小拇指」字樣;二、判決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號和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註冊商標的行為,即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網站(www.tjxiaomuzhi.com)使用「」標識;三、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連帶賠償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人民幣50000元;四、駁回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均提出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0046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及逾期履行責任部分;二、撤銷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小拇指」字號;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賠償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五、駁回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六、駁回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市華商汽車進口配件公司的上訴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是否構成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一、關於被告是否侵害了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在從事汽車維修及通過網站進行招商加盟過程中,多處使用了「」標識,且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天津小拇指公司與杭州小拇指公司之間存在特定聯繫。標識主體及最易識別部分「小拇指」字樣與涉案註冊商標相同,同時考慮天津小拇指公司在經營場所、網站及宣傳材料中對「小拇指」的商標性使用行為,應當認定該標識與涉案的「小拇指」文字註冊商標構成近似。據此,因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在與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享有權利的第6573881號「小拇指」文字註冊商標核定的相同服務項目上,未經許可而使用「」及單獨使用「小拇指」字樣,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通過其網站進行招商加盟的商業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可以認定在與蘭建軍、杭州小拇指公司享有權利的第6573882號「小拇指」文字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相類似的服務中使用了近似商標,且未經權利人許可,亦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是否構成對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該爭議焦點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經營者是否存在超越法定經營範圍的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行為及其民事權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二是如何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係。

(一)關於經營者是否存在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行為及其民事權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認為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理由在於,杭州小拇指公司未依法取得機動車維修的相關許可,超越法定經營範圍從事特許經營且不符合法定條件,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杭州小拇指公司主張的民事權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故本案中要明確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華商公司所指稱杭州小拇指公司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成立,以及相應民事權益能否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

首先,對於超越法定經營範圍違反有關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主張對方有違法經營行為的一方,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對於杭州小拇指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及特許經營業務的行為,從現有證據和事實看,難以得出肯定性的結論。經營汽車維修屬於依法許可經營的項目,但杭州小拇指公司並未從事汽車維修業務,其實際從事的是授權他人在車輛清潔、保養和維修等服務中使用其商標,或以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許可其直營店、加盟商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小拇指」品牌、專利技術等,這並不以其自身取得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行政許可為前提條件。此外,杭州小拇指公司已取得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杭州小拇指公司特許經營備案時已具備「兩店一年」條件,其主要負責「小拇指」品牌管理,不直接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並且擁有自己的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可以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故本案依據現有證據,並不能認定杭州小拇指公司存在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從事機動車維修或特許經營業務的行為。

其次,即使有關行為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也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不必然影響有關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的資格,亦不能以此作為被訴侵權者對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的抗辯。本案中,即使杭州小拇指公司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這屬於行政責任範疇,該行為並不影響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權利,也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益。被訴侵權者以經營者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為由主張其行為不構成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如何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競爭關係

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係是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由此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或具體的競爭關係,也沒有要求經營者從事相同行業。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從直接損害對象看,受損害的是其他經營者的市場利益。因此,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係,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中,被訴存在不正當競爭的天津小拇指公司與天津華商公司均從事汽車維修行業。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杭州小拇指公司本身不具備從事機動車維修的資質,也並未實際從事汽車維修業務,但從其所從事的汽車玻璃修補、汽車油漆快速修復等技術開發活動,以及經授權許可使用的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所包含的車輛保養和維修等可以認定,杭州小拇指公司通過將其擁有的企業標識、註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許可其直營店或加盟店使用,使其成為「小拇指」品牌的運營商,以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從事與汽車維修相關的經營活動。因此,杭州小拇指公司是汽車維修市場的相關經營者,其與天津小拇指公司及天津華商公司之間存在間接競爭關係。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禁止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以損害競爭對手。在認定原被告雙方存在間接競爭關係的基礎上,確定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記註冊「小拇指」字號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企業字號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杭州小拇指公司自2004年10月成立時起即以企業名稱中的「小拇指」作為字號使用,並以商業特許經營的方式從事汽車維修行業,且專門針對汽車小擦小碰的微創傷修復,創立了「小拇指」汽車微修體系,截至2011年,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全國已有加盟店400餘個。雖然「小拇指」本身為既有詞彙,但通過其直營店和加盟店在汽車維修領域的持續使用及宣傳,「小拇指」汽車維修已在相關市場起到識別經營主體及與其他服務相區別的作用。2008年10月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時,杭州小拇指公司的「小拇指」字號及相關服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

2.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記使用「小拇指」字號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惡意。市場競爭中的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場勞動成果,登記企業名稱時,理應負有對同行業在先字號予以避讓的義務。本案中,天津華商公司作為被特許人,曾於2008年6月30日與作為「小拇指」品牌特許人的杭州小拇指公司簽訂《特許連鎖經營合同》,法定代表人田俊山代表該公司在合同上簽字,其知曉合同的相關內容。天津小拇指公司雖主張其與天津華商公司之間沒有關聯,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田俊山,且天津華商公司的網站內所顯示的宣傳信息及相關聯繫信息均直接指向天津小拇指公司,並且天津華商公司將其登記的經營地點作為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總店的經營地點。故應認定,作為汽車維修相關市場的經營者,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時,對杭州小拇指公司及其經營資源、發展趨勢等應當知曉,但天津小拇指公司仍將「小拇指」作為企業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核心標識的企業字號,且不能提供使用「小拇指」作為字號的合理依據,其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

3.天津小拇指公司使用「小拇指」字號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根據已查明事實,天津小拇指公司在其開辦的網站及其他宣傳材料中,均以特殊字體突出註明「汽車小劃小碰怎麼辦?找天津小拇指」、「天津小拇指專業特長」的字樣,其「優惠體驗券」中亦載明「汽車小劃小痕,找天津小拇指」,其服務對象與杭州小拇指公司運營的「小拇指」汽車微修體系的消費群體多有重合。且自2010年起,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天津地區的加盟店也陸續成立,兩者的服務區域也已出現重合。故天津小拇指公司以「小拇指」為字號登記使用,必然會使相關公眾誤認兩者存在某種淵源或聯繫,加之天津小拇指公司存在單獨或突出使用「小拇指」汽車維修、「天津小拇指」等字樣進行宣傳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容易造成競爭秩序的混亂。

綜合以上分析,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記使用該企業名稱本身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正當性,且無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對此承擔停止使用「小拇指」字號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