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6號: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訴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5年4月15日發布
- 關鍵詞:民事 商標侵權 不正當競爭 商品通用名稱
裁判要點
判斷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應當注意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1)該名稱在某一地區或領域約定俗成,長期普遍使用並為相關公眾認可;(2)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工藝經某一地區或領域群眾長期共同勞動實踐而形成;(3)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原料在某一地區或領域普遍生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基本案情
原告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錦公司)訴稱:被告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鄄城魯錦公司)、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禮之邦公司)大量生產、銷售標有「魯錦」字樣的魯錦產品,侵犯其「魯錦」註冊商標專用權。鄄城魯錦公司企業名稱中含有原告的「魯錦」註冊商標字樣,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魯錦」不是通用名稱。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被告鄄城魯錦公司辯稱:原告魯錦公司註冊成立前及魯錦商標註冊完成前,「魯錦」已成為通用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其屬於「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禮之邦公司一審未作答辯,二審上訴稱:「魯錦」是魯西南一帶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的通用名稱,不知道「魯錦」是魯錦公司的註冊商標,接到訴狀後已停止相關使用行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魯錦公司的前身嘉祥縣瑞錦民間工藝品廠於1999年12月21日取得註冊號為第1345914號的「魯錦」文字商標,有效期為1999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帽類。魯錦公司又於2001年11月14日取得註冊號為第1665032號的「Lj+LUJIN」的組合商標,有效期為2001年11月14日至2011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4類的「紡織物、棉織品、內衣用織物、紗布、紡織品、毛巾布、無紡布、浴巾、床單、紡織品家具罩等」。嘉祥縣瑞錦民間工藝品廠於2001年2月9日更名為嘉祥縣魯錦實業有限公司,後於2007年6月11日更名為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
魯錦公司在獲得「魯錦」註冊商標專用權後,在多家媒體多次宣傳其產品及註冊商標,並於2006年3月被「中華老字號」工作委員會接納為會員單位。魯錦公司經過多年努力及長期大量的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其「魯錦」牌系列產品,特別是「魯錦」牌服裝在國內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6年11月16日,「魯錦」註冊商標被審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
2007年3月,魯錦公司從禮之邦魯錦專賣店購買到由鄄城魯錦公司生產的同魯錦公司註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該商品上的標籤(吊牌)、包裝盒、包裝袋及店堂門面上均帶有「魯錦」字樣。在該店門面上「魯錦」已被突出放大使用,其出具的發票上加蓋的印章為禮之邦公司公章。
鄄城魯錦公司於2003年3月3日成立,在產品上使用的商標是「精一坊文字﹢圖形」組合商標,該商標已申請註冊,但尚未核准。2007年9月,鄄城魯錦公司申請撤銷魯錦公司已註冊的第1345914號「魯錦」商標,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已受理但未作出裁定。
一審法院根據魯錦公司的申請,依法對鄄城魯錦公司、禮之邦公司進行了證據保全,發現二被告處存有大量同「魯錦」註冊商標核准使用的商品同類或者類似的商品,該商品上的標籤(吊牌)、包裝盒、包裝袋、商品標價簽以及被告店堂門面上均帶有原告註冊商標「魯錦」字樣。被控侵權商品的標籤(吊牌)、包裝盒、包裝袋上已將「魯錦」文字放大,作為商品的名稱或者商品裝潢醒目突出使用,且包裝袋上未標識生產商及其地址。
另查明:魯西南民間織錦是一種山東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因其紋彩絢麗、燦爛似錦而得名,在魯西南地區已有上千年的歷史,是歷史悠久的齊魯文化的一部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魯西南織錦開始被開發利用。1986年1月8日,在濟南舉行了「魯西南織錦與現代生活展覽匯報會」。1986年8月20日,在北京民族文化宮舉辦了「魯錦與現代生活展」。1986年前後,《人民日報》《經濟參考》《農民日報》等報刊發表「魯錦」的專題報導,中央電視台、山東電視台也拍攝了多部「魯錦」的專題片。自此,「魯錦」作為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稱被廣泛使用。此後,魯錦的研究、開發和生產逐漸普及並不斷發展壯大。1987年11月15日,為促進魯錦文化與現代生活的進一步結合,加拿大國際發展署(CIDA)與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共同在鄄城縣楊屯村舉行了雙邊合作項目—鄄城楊屯婦女魯錦紡織聯社培訓班。
山東省及濟寧、菏澤等地方史志資料在談及歷史、地方特產或傳統工藝時,對「魯錦」也多有記載,均認為「魯錦」是流行在魯西南地區廣大農村的一種以棉紗為主要原料的傳統紡織產品,是山東的主要民間美術品種之一。相關工具書及出版物也對「魯錦」多有介紹,均認為「魯錦」是山東民間手工織花棉布,以棉花為主要原料,手工織線、染色、織造,俗稱「土布」或「手織布」,因此布色彩斑斕,似錦似繡,故稱為「魯錦」。
1995年12月25日,山東省文物局作出《關於建設「中國魯錦博物館」的批覆》,同意菏澤地區文化局在鄄城縣成立「中國魯錦博物館」。2006年12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山東省文化廳、鄄城縣、嘉祥縣申報的「魯錦民間手工技藝」被評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2008年6月7日,國務院國發〔2008〕19號文件確定由山東省鄄城縣、嘉祥縣申報的「魯錦織造技藝」被列入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7)濟民五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一、鄄城魯錦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第25類服裝類系列商品上使用「魯錦」作為其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消除其現存被控侵權產品上標明的「魯錦」字樣;禮之邦公司立即停止銷售鄄城魯錦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商品。二、鄄城魯錦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魯錦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禮之邦公司賠償魯錦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三、鄄城魯錦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魯錦」文字;禮之邦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消除店堂門面上的「魯錦」字樣。宣判後,鄄城魯錦公司與禮之邦公司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魯民三終字第34號民事判決:撤銷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濟民五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駁回魯錦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本案事實可以認定,在1999年魯錦公司將「魯錦」註冊為商標之前,已是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魯錦」織造技藝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鄄城魯錦公司、濟寧禮之邦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也非不正當競爭。
首先,「魯錦」已成為具有地域性特點的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商品通用名稱是指行業規範或社會公眾約定俗成的對某一商品的通常稱謂。該通用名稱可以是行業規範規定的稱謂,也可以是公眾約定俗成的簡稱。魯錦指魯西南民間純棉手工織錦,其紋彩絢麗燦爛似錦,在魯西南地區已有上千年的歷史。「魯錦」作為具有山東特色的手工紡織品的通用名稱,為國家主流媒體、各類專業報紙以及山東省新聞媒體所公認,山東省、濟寧、菏澤、嘉祥、鄄城的省市縣三級史志資料均將「魯錦」記載為傳統魯西南民間織錦的「新名」,有關工藝美術和藝術的工具書中也確認「魯錦」就是產自山東的一種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魯錦」織造工藝歷史悠久,在提到「魯錦」時,人們想到的就是傳統悠久的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及其織造工藝。「魯錦織造技藝」被確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魯錦」代表的純棉手工紡織生產工藝並非由某一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發明而成,而是由山東地區特別是魯西南地區人民群眾長期勞動實踐而形成。「魯錦」代表的純棉手工紡織品的生產原料亦非某一自然人或企業法人特定種植,而是山東不特定地區廣泛種植的棉花。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後,經過媒體的大量宣傳,「魯錦」已成為以棉花為主要原料、手工織線、染色、織造的山東地區民間手工紡織品的通稱,且已在山東地區紡織行業領域內通用,並被相關社會公眾所接受。綜上,可以認定「魯錦」是山東地區特別是魯西南地區民間純棉手工紡織品的通用名稱。
關於魯錦公司主張「魯錦」這一名稱不具有廣泛性,在我國其他地方也出產老粗布,但不叫「魯錦」。對此法院認為,對於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判斷其廣泛性應以特定產區及相關公眾為標準,而不應以全國為標準。我國其他省份的手工棉紡織品不叫「魯錦」,並不影響「魯錦」專指山東地區特有的民間手工棉紡織品這一事實。關於魯錦公司主張「魯錦」不具有科學性,棉織品應稱為「棉」而不應稱為「錦」。對此法院認為,名稱的確定與其是否符合科學沒有必然關係,對於已為相關公眾接受、指代明確、約定俗成的名稱,即使有不科學之處,也不影響其成為通用名稱。關於魯錦公司還主張「魯錦」不具有普遍性,山東省內有些經營者、消費者將這種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稱為「粗布」或「老土布」。對此法院認為,「魯錦」這一稱謂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確定的新名稱,經過多年宣傳與使用,現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和接受。「粗布」「老土布」等舊有名稱的存在,不影響「魯錦」通用名稱的認定。
其次,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的作用主要為識別性,即消費者能夠依不同的商標而區別相應的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保護商標權的目的,就是防止對商品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由於魯錦公司「魯錦」文字商標和「Lj+LUJIN」組合商標,與作為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通用名稱的「魯錦」一致,其應具備的顯著性區別特徵因此趨於弱化。「魯錦」雖不是魯錦服裝的通用名稱,但卻是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商標註冊人對商標中通用名稱部分不享有專用權,不影響他人將「魯錦」作為通用名稱正當使用。魯西南地區有不少以魯錦為面料生產床上用品、工藝品、服飾的廠家,這些廠家均可以正當使用「魯錦」名稱,在其產品上敘述性標明其面料採用魯錦。
本案中,鄄城魯錦公司在其生產的涉案產品的包裝盒、包裝袋上使用「魯錦」兩字,雖然在商品上使用了魯錦公司商標中含有的商品通用名稱,但僅是為了表明其產品採用魯錦面料,其生產技藝具備魯錦特點,並不具有侵犯魯錦公司「魯錦」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觀惡意,也並非作為商業標識使用,屬於正當使用,故不應認定為侵犯「魯錦」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基於同樣的理由,鄄城魯錦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魯錦」字樣,也系正當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禮之邦公司作為魯錦製品的專賣店,同樣有權使用「魯錦」字樣,亦不構成對「魯錦」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此外,魯錦公司的「魯錦」文字商標和「Lj+LUJIN」的組合商標已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註冊並核定使用於第25類、第24類商品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受法律保護。雖然鄄城魯錦公司對此商標提出撤銷申請,但在國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未撤銷前,仍應依法保護上述有效註冊商標。鑑於「魯錦」是註冊商標,為規範市場秩序,保護公平競爭,鄄城魯錦公司在今後使用「魯錦」字樣以標明其產品面料性質的同時,應合理避讓魯錦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在其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自己的「精一坊」商標,以顯著區別產品來源,方便消費者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