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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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

【頒布時間】2015-4-15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

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一、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通過立案登記制改革,推動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二)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方便當事人訴訟,做到公開、透明、高效。

(三)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記立案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於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複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三、登記立案程序

(一)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

(四)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機制

(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糾紛解決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準備程序。完善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庭前準備程序,召集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意見,歸納爭議焦點,固定相關證據,促進糾紛通過調解、和解、速裁和判決等方式高效解決。

(三)強化立案服務措施。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信息化建設,實現公開、便捷立案。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違法濫訴

(一)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制裁違法行為。對哄鬧、滯留、衝擊法庭等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嚴重擾亂登記立案工作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法維護立案秩序。對違法圍攻、靜坐、纏訪鬧訪、衝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規範行使訴權行為。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

六、切實加強立案監督

(一)加強內部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立案程序,規範立案行為,加強對立案流程的監督。上級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審級監督職能,對下級法院有案不立的,責令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提級管轄或者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

(二)加強外部監督。人民法院要自覺接受監督,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督查法院登記立案工作反饋的問題和意見,要及時提出整改和落實措施;對檢察機關針對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訴,要依法審理,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要及時處理,並書面回復;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要及時回應,確實存在問題的,要依法糾正。

(三)強化責任追究。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本意見精神,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