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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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7年5月22日 (一) 16:59 由 Llbw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创建页面,内容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两级法院的量刑活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确保量刑平衡,维护司法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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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兩級法院的量刑活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確保量刑平衡,維護司法公司和裁判的統一,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一)量刑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二)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有條件的應當依法多判處非監禁刑。

(五)量刑要考慮不同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一)量刑的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本刑;

2、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依法確定宣告刑。

(二)確定基準刑的方法和步驟

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的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基本犯罪事實包括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確定基準刑的步驟如下: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三)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的方法

1、多種量刑情節並存時,可以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

2、多個量刑情節與免除處罰情節並存時,應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和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免除處罰;

3、同一行為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得重複適用;

4、無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還是酌定的量刑情節,在量刑時均應有所體現。

(四)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的,可直接作為宣告刑;但被告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減輕處罰時,一般應在相應的法定最低刑以下的下一個法定刑幅度內處罰,但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內處罰仍然過重的,可以在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內處罰,但不得因具有數個減輕處罰情節而免除處罰。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低於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減輕處罰情節,可以直接作為宣告刑;如果只有從輕處罰情節,沒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以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根據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高於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處罰,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六個月以下的,可以依法判處拘役、管制或單處附加刑。但應當遵守刑法分則的規定。

5、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綜合全案考慮依法確定是否適用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6、擬定宣告刑一律以月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四捨五入的方法取整數。

7、數罪併罰。數罪中個罪的量刑為法定刑的起點刑或接近起點刑,數罪併罰時應當採用個罪最高刑以上總和刑以下中線之下量刑;數罪中個罪的量刑為法定刑的最高刑或接近最高刑,數罪併罰時應採用個罪最高刑以上總和刑以下中線之上量刑。

8、合議庭、獨任法官在擬定宣告刑後,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比例以內的自由裁量權,確定最終的宣告刑。

9、綜合全案考慮,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確屬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或案件情況特殊的,應逐級上報庭長、主管院領導審批決定。必要時,提請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情節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決定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可在相應的調節比例幅度內確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具體調節比例。

酌定的量刑情節一般包括犯罪對象、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地點、犯罪的動機、起因、犯罪前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退贓和賠償情況等。刑事政策也是量刑時應考慮的重要因素。

(一)對未成年犯,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

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2、 運用少年刑事審判特色制度如庭前社會調查、心理測評等機制,發現因下列家庭因素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適當減少10%以內的基準刑:

(1) 因父母離異、父母一方死亡或雙亡、或者父母長期在外,對未成年人疏於管教的;

(2)受家庭暴力傷害或被虐待的;

(3)被父母遺棄,長期流落在外的;

(4)父母違法犯罪或具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5)其他家庭因素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3、發現未成年人個體情況及成長經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犯罪的,可適當減少10%以內的基準刑:

(1)一貫品行良好、無惡習的;

(2)在校期間表現良好的;

(3)九年義務教育期間因生活困難中途輟學,文化程序偏低的;

(4)被教唆、利用、詐騙犯罪的;

(5)存在心理偏差、性格障礙或人格障礙的;

(6) 遭遇過嚴重精神打擊或損害的。

4、具有下列任何一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經司法機關、社區、學校教育、處理後仍不悔改犯罪的,可適當增加10%以內的基準刑:

(1)多次結夥滋事、擾亂治安的;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的;

(3)以大欺小,隨意毆打他人或索要他人財物的;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5)進行淫亂或色情、賣淫活動;

(6)多次偷竊;

(7)酗酒或賭博,屢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5、結合認罪態度、庭審表現等情況,在押期間或判前調查期間表現良好、確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人,可減少10%以內的基準刑。

6、根據上述第1至第5項的量刑情節,同向相加後減少基準刑的比例一般累計不得高於80%。

7、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同時具備下列緩刑情節之一的,應當宣告緩刑:

(1)初次犯罪的;

(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損失;

(3)具有監管、幫教條件。

案發前在讀的國民教育全日制在校學生,符合前款規定的,一般應當宣告緩刑。

(二)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其犯罪時精神障礙影響行為能力的嚴重程度,比照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分別減少基準刑的20%-60%。

(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40%;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其他殘疾人犯罪的,可以相應減少基準刑,但幅度不能超過20%。

故意利用其殘疾身份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幅度不超過10%或者不予減少。

(四)對於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的,應當綜合考慮不法侵害、危險來源的性質、程度、過當程度、過當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五)對於預備犯,一般應當在限制刑罰處罰範圍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性質、預備程度等確定減少基準刑的比例。

犯罪預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直至免除處罰。

(六)對於未遂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行為、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不能犯的未遂犯,可以在下列相應幅度的基礎上再減少基準刑的10%。

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5%-40%;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七)對於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中止的階段、是自動放棄犯罪還是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危害後果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自動放棄犯罪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60%-80%;

2、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70%;

3、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八)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集團中的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一般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70%。犯罪情節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2、未區分主從犯,但對於作用相對較小的被告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對於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

(九)脅從犯,一般減少基準刑的50%-8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80%或者免除處罰。

(十)教唆犯可以比照實行犯,增加或者減少基準刑的10%-40%。

(十一)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大小等情況確定從重的幅度。

1、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40%;

2、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三年以上五年以內又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十二)對於自首情節,應當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序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

2、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審訊、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6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判決確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

4、並非出於被告人自動,而是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以及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6、犯罪較輕,又有自首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至免除處罰。

(十三)對於立功情節,應當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70%,所犯罪行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

3、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上或免除處罰;

4、多次或者多個立功的,可以適當加大從寬的幅度;

5、檢舉、揭發其他不構成犯罪但有違法事實的違法分子的,可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十四)對於坦白,應當根據坦白的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2、坦白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五)對於自願認罪,並適用簡易審或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當庭自願認罪的,可以減少其基準刑的10%以下。

(十六)對於有前科劣的,可以綜合考慮前科劣跡的性質、處罰情況酌情確定從重的幅度。

1、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有多次前科的,可以適當加大從重的幅度,但增加幅度不能超過30%;

2、有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等劣跡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十七)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應當綜合考慮案發的原因、被害人過錯的程度或責任的大小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被害人有嚴重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30%;

2、被害人有一般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十八)對於退贓、退賠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後果的所能彌補的程度及退贓、退賠數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暴力型犯罪,被告人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20%;

2、非暴力刑犯罪,被告人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或較大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十九)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40%;

2、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的,並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4、有能力賠償而拒不賠償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十)被告人或者家屬確因疾病、扶養老人中未成年子女,夫妻共同犯罪可能均被判處刑罰等特殊情況,依照一般情節確定宣告刑不足以體現人文關懷的,可以在10%的幅度內減少基準刑。

(二十一)被告人的行為在社會引發惡劣影響,造成恐慌或者其他負面影響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5%-20%。

(二十二)親屬之間發生的犯罪,應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程度,親屬關係,現有關係是否修復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50%。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常見罪名的量刑

(一)搶劫罪

量刑時應當根據搶劫致人傷亡的後果、搶劫次數、搶劫數額、搶劫手段等犯罪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搶劫1次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搶劫2次的量刑起點為五年至七年,並根據下列情形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增加1人輕微傷,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

(2)每增加1人輕傷,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

(3)搶劫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3個月至5個月刑期;

(4)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個月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三次以上的;

(5)搶劫數額20000元以上的;

(6)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

(7)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8)持槍搶劫的;

(9)推動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致人重傷,每增加1級一般傷殘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每增加1級嚴重傷殘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級特別嚴重殘疾增加1年至3年刑期;

(2)每增加1人輕微傷,增加3個月至6個月刑期;

(3)每增加1人輕傷,增加6個月至1年刑期;

(4)每增加1人重傷,增加1年至2年刑期;

(5)每增加1次搶劫,增加1年至3年刑期;

(6)搶劫數額不滿20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3個月至5個月刑期;

(7)搶劫數額2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個月至2個月刑期;

(8)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者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持械搶劫的;

(3)搶劫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4)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贓物、贓款以數額計算,一半以上被繳回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二)盜竊罪

量刑時應當根據盜竊數額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因其他犯罪情節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有關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個罰金的法定刑幅度

(1)盜竊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20000元的,量刑起點最高為一年,每增加1000元增加1個月至2個月刑期,每增加1次盜竊增加1個月刑期。

(2)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失竊三次以上,但盜竊數額不滿1000元的,量刑起點最高為一年,每增加50元增加1個月至2個月刑期,每增加1次盜竊增加1個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盜竊數額2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每增加10000元增加10個月至1年刑期。

(2)盜竊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20000元,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並根據數額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盜竊數額100000元以上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一年,每增加15000元,增加1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20000元以上不滿100000元,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一年,並根據數額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入戶盜竊的;

(2)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3)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

(4)流竄盜竊作案的;

(5)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6)盜竊生產資料,未嚴重影響生產的;

(7)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而盜竊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者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50%;

(3)盜竊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50%-80%;

(4)贓物、贓款以數額計算,一半以上被繳回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亡人數、財產損失等危害後果以及是否逃逸等情節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危害後果以及逃逸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二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在6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的,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個,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在6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至死亡五人以下,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之後每再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有期徒刑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刑期。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在10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5萬元的,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6)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期的10-30%。

5、除《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

(四)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傷害後果的大小、手段殘忍程度(根據使用手段、擊打部位、擊打次數等情節評定)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輕傷傷殘等級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犯罪情節一般,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基準刑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據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傷殘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據手段的殘忍程度和嚴重殘疾的等級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傷情最重的作為量刑起點,並可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傷害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3)持槍枝、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發引起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

(五)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毒品數量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毒品數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有其它犯罪情節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五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七年有期徒刑;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量刑起點三年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二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二千克,咖啡因十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量刑起點一年有期徒刑;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數量超過或少於上述各檔次數量標準的,可按照下列標準相應地增加或減少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古柯鹼十克以上還不滿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滿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滿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個月刑期;二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增加九個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滿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克以上不滿十四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六個月刑期;四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3)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個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4)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七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千克以上不滿七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六個月刑期;二千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5)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的,每增加十九千克增加九個月刑期;三十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十千克以上不滿三十五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六個月刑期;十千克以下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少量毒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毒品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分別在下列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500克以上不滿75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1000克以上不滿1300克,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30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500克,量刑起點為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5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150克,基準刑增加一年;

(3)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20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300克,量刑起點為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5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100克,基準刑增加一年;

(4)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5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100克,基準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5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60克,基準刑增加一年;

(5)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20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40克,基準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5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每增加10克,基準刑增加三個月;

(6)走私、販賣、製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20克以下,運輸含甲基苯丙胺的「搖頭丸」40克以下,基準刑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兩種以上行為的;

(2)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減少基準刑的30%-50%:

(1)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參與毒品犯罪的;

(2)受僱運輸毒品的;

(3)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4)存在特情引誘情形的。

(六)強姦罪

強姦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強姦對象、強姦人數、強姦次數、強姦場所、強姦方式及手段、強姦致人傷亡的後果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強姦對象、強姦人數、強姦次數、強姦場所、強姦方式及手段、強姦致人傷亡的後果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礎准刑及相應的刑罰增加量。

1、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犯罪情節一般,強姦婦女1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強姦婦女2人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對同一婦女強姦,每增加1次,基準刑增加一年。

每增加一個輕傷,基準刑增加一年。

持械強姦的,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1)強姦婦女三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人,基準刑增加一年。

(2)輪姦婦女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輪姦婦女增加一人或輪姦婦女增加一次,基準刑增加二年;

(3)致人重傷或精神失常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四年;

(4)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具有以上情形,並且強姦婦女情節特別惡劣的,處無期徒刑、死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強姦年老、智障、殘疾、懷孕等弱勢女性的;

(2)強姦下處於例假期間婦女的;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強姦的。

4、姦淫幼女是強姦罰的從重情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其中只有生殖器接觸而沒有插入的,增加基準刑的10%),被害人不滿14周歲的,年齡每減少兩歲,再增加基準刑的10%-20%。

(七)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一般體現在非法拘禁致被害人人身自由受限制、身體健康受損害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非法拘禁的手段、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程度、非法拘禁行為持續的時間長短等犯罪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量刑幅度內的基準刑。

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節和後果一般,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刑罰量一個月。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刑罰量一個月。

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刑罰量三個月。

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增加刑罰量三個月。

犯罪手段比較惡劣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可以適當提高量刑起點直至以該刑事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為量刑起點。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幅度內的基準刑。

犯罪情節一般,非法拘禁致一人重傷的,量刑起點為四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刑罰量一個月。

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刑罰量三個月。

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刑罰量六個月。

致人十級傷殘及每增加一級傷殘,增加刑罰量三個月;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增加刑罰量六個月;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增加刑罰量一年。

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增加刑罰量六個月。

犯罪手段比較惡劣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可以適當提高量刑起點直至該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為量刑起點。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的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十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刑罰量一個月。

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刑罰量三個月。

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刑罰量六個月。

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刑罰量二年。

致人十級傷殘及每增加一級傷死,增加刑罰量三個月;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增加刑罰量六個月;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增加刑罰量一年。

每增加作案次數一次,增加刑罰量六個月。

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可以適當提高量刑起點直至以該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為量刑起點。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

(3)非法拘禁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患有嚴重疾病的人等弱勢人員的;

(4)非法拘禁被害人持續時間超過48小時的。

(八)詐騙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3000元,量刑起點最高為一年,每增加1600元至2000元,增加1個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50000元,量刑起點為三年,每增加65000元至66000元,增加1年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500000元,量刑起點為十年,每增加5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流竄作案的;

(2)詐騙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3)詐騙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撫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罰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50%;

(3)詐騙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50%-80%。

(九)搶奪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500元,量刑起點最高為一年,每加320元至400元,增加1個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數額10000元,量刑起點為三年,每增加13000元至14000元,增加1年刑期。

(2)數額達到9000元不滿10000元,並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量刑起點為三年,根據搶奪數額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①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②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撫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③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④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搶奪數額100000元,量刑起點為十年,每增加180000元,增加1年刑期。

(2)搶奪數額達到90000元不滿100000元,並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量刑起點為十年,根據搶奪數額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①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②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撫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③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④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20%: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兒的婦女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撫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50%;

(3)搶奪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50%-80%。

(十)職務侵占罪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20000元,量刑起點最高為一年,每增加85000元至1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2、五年以上有期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400000元,量刑起點為五年,每增加100000元至200000元,增加1年刑期。

(十一)敲詐勒索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2500元,量刑起點為六個月,每增加750元,增加1個月刑期,並根據以下情形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刑期1個月;

(2)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刑期1個月。

2、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數額25000元,量刑起點為三年,每增加72000元,增加1年刑期,並根據以下情形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1次作案,增加刑期1個月;

(2)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刑期1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帶有黑社會性質或者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搶劫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弱勢人員的;

(3)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十二)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體現在妨害正常的公務活動、侵害有關公務員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產生的後果及社會影響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

妨害公務行為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危害後果輕微的,可在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幅度內量刑。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的基準刑。

妨害公務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或者致執行公務的人員一人輕傷,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刑罰量一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刑罰量六個月。

3、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採取持械、聚眾圍攻等暴力、威脅手段的;

(3)在公安人員鳴槍槍警告後仍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公務的;

(4)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造成其他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6)曾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不規範,引起衝突產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十三)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體現在聚眾鬥毆產生的後果、社會影響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聚眾鬥毆產生的後果及社會影響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下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或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的基準刑為管制、拘役。

聚眾鬥毆每增加一次,基準刑增加6個月;

輕傷每增加1人,根據損傷程度,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一項情形或同一種情形增加2項,基準刑增加一年;

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3、聚眾鬥毆的具體情形:

(1)聚眾鬥毆罪中的聚眾鬥毆一般是指拉幫結夥,人數達三人以上,鬥毆雙方均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互相鬥毆行為;

(2)一方有互毆的故意,並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鬥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可增加基準刑的20%-30%;

(3)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鬥,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鬥毆故意並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鬥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對開始沒有互毆故意的一方,基準刑減少20%-30%。

(十四)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對象為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十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的社會危害性一般體現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的大小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因其他犯罪情節影響量刑的,可以根據有關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在2000元以上至1萬元以下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

(2)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在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10萬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50萬元的,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10萬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每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

(1)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為主業或以營利為目的;

(2)掩飾、隱瞞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的;

(3)一年內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的。

五、附則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二)按照本指導意見確定的宣告刑高於上級法院規定的,按照上級法院的規定處理。

(三)本指導意見如與法律及司法解釋相衝突,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法律有新規定的或在某一特定時期有其他專項政策規定,與本指導意見不同的,按照相應的新規定或專項政策規定執行。

(四)本意見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五)本意見適用於廣州市各區縣人民法院審判的一審刑事案件和本院審判的一、二審刑事案件。

(六)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09年8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