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来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Llbw讨论 | 贡献2017年5月22日 (一) 17:41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9号

【颁布时间】2013-04-0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5日第04版

  • 2013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附:公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