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9号
【颁布时间】2013-04-0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5日第04版
- 2001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2013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附:公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