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合同審查業務操作指引

出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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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對律師從事商務類合同審查業務提供基本參考依據,從而保證工作質量、規避執業風險,特制訂本指引供律師從事相關法律服務過程中參考。

第1條 本指引的定義及說明

1.1 本指引所稱之合同審查業務,係指律師接受委託,就其送審的合同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及律師的專業判斷,通過檢查、核對、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見供委託人進行決策、自行調整或商務談判時參考的專業活動,不包括對文本進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稱之委託人,係指將合同提交律師進行審查的當事人。委託人並非合同當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關方視為委託人。

本指引所稱之相對人,係指合同中委託人一方的利益相對方。

1.3 本指引所稱之交易目的,係指委託人送審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託人進行交易的真正動機或想要達到的經濟等方面的目標。在委託人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交易目的視為合同目的。

1.4 由於合同審查業務與合同修改業務在質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審查僅對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基於法律的規定及律師的專業能力,以更正或注釋、提問、評述等方式提出疑問、說明、提醒、建議、警告等意見,但並不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或對合同進行全面修改。

1.5 律師在從事合同審查業務過程中,應充分注意合同雙方在風險與責任上的不對等性,並在合同審查的實際工作中根據委託人的需求、合同類型、重要性等情況選擇實際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內容。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內容,僅作為律師從事合同審查業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為律師因執業過錯對委託人承擔責任的依據。

本指引可供審查非商務類合同時參考,但應注意在民事主體、法律環境方面的不同。律師向委託人提供專項合同審查服務時,尤其應當關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關專有內容。

第2條 合同審查中的一般原則

2.1 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當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外,還需關注與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

律師必須充分注意,合同的內容及實際履行等如與這些地方性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存在衝突,雖然未必導致合同無效但有可能導致合同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2.2 對於無名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分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在進行審查時應注意《合同法》總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中的規定,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參照《合同法》分則中關於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2.3 律師在合同審查過程中應勤勉盡責,努力發現並提示委託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各類風險及不利條款,特別是有可能加重委託人責任、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因約定不明有可能產生重大爭議的條款。

2.4 律師審查合同的工作範圍包括但並不僅限於合同條款本身,除既有條款外,還應充分注意根據合同性質或交易目的應予約定而未予約定的內容,或足以影響雙方重大權益的其他條款約定不明、衝突等情況。

2.5 合同中的標的、價格、質量標準、數量、履行期限等約定總體上屬商務條款,應提醒委託人自行確定。但律師應當注意各類商務條款中影響民事責任後果的約定,尤其是對委託人不利的情況以及涉及民事責任的識別與追究的內容。如:價格所包括的對價內容,與交易目的相關的質量標準或特別要求、驗收規範,以及委託人應當注意的不利因素等。

2.6 律師提供的審查意見必須依據事實及法律,不得主觀臆斷妄下結論,在結合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合同其他條款全面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後,方可作出審查意見,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並防止發生執業風險。但是否接受合同中的該等條款,應由委託人自行決定。

2.7 除非系向委託人提供專項合同審查服務或委託人另有要求,一般情況下律師僅對合同來稿進行審查,不負責審查交易本身的真實性或進行專項調查,但可以提醒當事人注意相關問題。

2.8 律師應保持對司法解釋、權威案例、審判機關在合同理解方面的主流觀點的持續關注,並在合同審查工作中應堅持審慎原則,對有可能導致敗訴的條款及時提出警示。

第3條 合同來稿的接收

3.1 律師在接收合同送審稿及輔助性的背景文件、參考文件時,應儘可能通過複製等方式避免接收原件,以免因污染、損毀、遺失等意外情況影響委託人的權益實現。如有可能,應要求委託人提交電子文檔,以便於保管和修改、傳輸,並易於保持版面的整潔。

如必須接收原件,且委託人在移交時要求律師簽收,則相關原件在歸還時一定要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員簽收。

3.2 所有接收到的紙質文檔均應以裝訂等形式集中保管以避免遺失和散落,並建立文檔目錄載明接收日期、委託合同編號、完成時間、審查方要求等信息,以便安排工作和檔案管理。

所有接收到的電子文檔均應集中存放於統一的電子文件夾,並在保持來稿原狀的同時將來稿的文件名另存為體現文檔內容的標準文件名稱,如帶有委託人字號、文件標題等信息的標準文件名。同時,應建立電子文檔目錄載明與紙質文檔目錄類似的信息,以便日後的工作安排及管理、檢索。

3.3 如委託人有保密要求,可選擇與委託人簽訂保密協議後再開始工作。該保密協議應當包括保密的事項、範圍、期限等內容。

委託人要求在審查後歸還文件的,應在歸還時由雙方共同簽收以證明交接及歸還情況。

3.4 律師應當在接受來稿時與委託人商定完成審查工作的具體時間、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如委託人所提交的來稿中無法辨別委託人在合同中的身份,應當要求委託人註明,以便於後續工作的開展。

第4條 對於送審目的的了解

4.1 在接收委託人提交的文檔及背景文件、參考文件時,應主動詢問委託人送審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託人在交易中是否處於優勢地位等信息,尤其要通過委託人了解交易所要達到的目的、主要的問題所在,以便於判斷工作內容、工作重點等。

4.2 如果需要,應針對委託人的送審合同稿及背景情況,要求委託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或有關聯的資料、合同空白處準備填寫的內容、委託人的主體資格情況、交易標的所屬行業的相關規定等與審查相關的資料,以便於得出正確的合同審查意見。

對於以郵件方式送審的電子文檔,可事先約定由委託人在提交的同時,隨郵件提供審查要點、工作目標、背景情況等信息,以便開展審查工作。

4.3 如果委託人未對送審稿提交背景說明及工作目標說明,而律師根據經驗及合同類型足以判斷相應法律問題的,可只對來稿進行常規書面審查並提交結論,不對委託人的送審目的等進行了解。

如合同較為重大或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或認為必要,律師也可主動向委託人詢問交易背景、工作目標等信息,以便於得出準確的結論,妥善地完成審查。

第5條 對於來稿的一般處理原則

5.1 對於委託人提交的送審合同電子文稿,應另存為名稱中包括委託人姓名或字號、合同類型等信息的副本文件。任何審查均應僅在副本文件上進行,以保留原件供日後核對之用。

對於委託人在合同送審時一併提交的其他輔助性的電子文檔、背景文件、參考文件等,應當在審查中保持原狀,以避免受到誤導。

5.2 對於委託人的紙質文稿,應複印後保留原稿,而無論原稿為複印件還是原件。如需在來稿中提供審查意見,任何審查工作均在複印件上進行,並將所有文件一併存檔以便於管理。如果可能,可將紙質文稿轉換成電子文檔,並在保留原稿的基礎上進行審查工作。

5.3 對於送審合同的審查,如果在原稿上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應當儘可能保證原稿與審查意見稿的可識別性及閱讀上的便利,其中:

5.3.1 電子文檔可採用批註、修訂的方式提交審查意見,或以改變字體顏色等方式標示修改情況,以便於識別原稿與審查意見;

5.3.2 紙質文檔應以規範的校對符號在原稿上提交審查意見,意見應寫在紙頁空白處並注意防止原稿文字無法識別。如果需要,可在問題部位加注序號,並另用紙張說明各序號下存在的問題。

5.4 對於來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條款,律師可以通過問詢並得到準確答案後,提供審查意見。也可以直接在審查意見中寫明該條款或措詞無法理解、語義不明等評價。或者按通常的理解提供審查意見,並註明系按審查者的理解。

5.5 對於委託人再次提交審查的合同,應關注來稿針對上次提交的審查意見的調整情況,並核對其他部分是否與上次的來稿相一致,避免因忽略兩次來稿中個別條款的變化而導致的主觀誤判。

5.6 審查合同條款時的具體意見分為疑問、說明、提醒、建議、警告五類,律師可根據來稿及委託人的需求提供意見。意見的使用方式分別如下:

5.6.1 審查意見中的疑問,用於標示合同中未述及、無法判斷的部分,或對無法理解、比較異常的條款提出疑問;

5.6.2 審查意見中的說明,是對審查意見的依據加以描述,或以說明正確內容的方式糾正合同條款中在措辭、引用法律、引用條款等方面存在的錯誤;

5.6.3 審查意見中的提醒,是對明顯不利於委託人的條款,或是對合同中並未提供的條款,以提請注意的方式要求委託人關注其重要性;

5.6.4 審查意見中的建議,是以簡短的表述提交合同以外新的方案、思路等,以優化原合同中的方案或表述方式,供委託人在實際交易中參考;

5.6.5 審查意見中的警告,是提醒委託人合同中所發現的重大不利情況或重大法律風險,以提示委託人引起高度重視。

第6條 對於合同內容的審查

6.1 對主體合格性的審查

對於有資格要求的交易,律師應當審查或提醒委託方注意合同各方當事人從事該交易所應具備的各類法定條件,以確保簽訂及履行該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夠得到全面的法律保護。除此之外:

6.1.1 對於營業執照的審查,應注意根據其原件判斷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及經營期限、經營範圍、經營地點、是否年檢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規的規定;

6.1.2 對於資質等級的判斷,應審查其相關的資質證書,以確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範圍之內從事經營活動;

6.1.3 對於需要許可方能從事的行業,應審查相關方是否具備相關的生產或經營等方面的許可手續;

6.1.4 對於涉及從業人員專業資格的交易,應結合合同約定的內容及履行方式,審查履行合同過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

6.1.5 根據交易內容及當事人的情況,某些交易需要審查提供標的物的一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處分權;

6.1.6 對於經辦人,應當審核其授權委託權限或代理權限與交易內容是否相適,明確其與被代理方情況是否相符。合同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核對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聯繫地址,以及是否具備從事相關交易所必需的資格等。

6.2 對內容合法性的審查

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應當根據不同層面的法律規範、相關國際條約(如有)等方面的規定,並結合法律對於合同內容、審批手續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審查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據法律及行政法規。主要包括:

6.2.1 審查合同條款及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合同無效、免責條款無效、可申請變更或撤銷的情況;

6.2.2 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或合同的生效、變更、轉讓、解除,是否存在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交易需要企業章程或上級企業、相關權利人的授權,以及依法需要獲得政府部門的批准、依法登記等前置條件;

6.2.3 合同中的約定是否與法律規範的強制性規定存在衝突,特別是與規範相關交易的單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存在衝突;

6.2.4 審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術語、技術術語是否與標準的解釋或通常的理解相同;

6.2.5 審查交易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的具體規定;

6.2.6 審查合同的名稱與合同內容、屬性是否一致,特別是有名合同的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存在衝突等。

6.3 對條款實用性的審查

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行業性質、交易特性、相對人情況等,審查合同對於容易發生的爭議是否已經設定實用性條款。主要包括:

6.3.1 合同中關於交易內容、交易方式的約定,是否適合標的的特點及需要、是否有助於實現交易目的;

6.3.2 合同中是否已經結合交易的特點、背景並基於通常的判斷,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或爭議進行了充分的預見,以維護委託人利益、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6.3.3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或合同中明示或隱含的管轄等條款,是否有利於維護委託人的交易安全、便於委託人行使權利;

6.3.4 合同條款的設置是否便於交易、便於追究違約責任,並適合合同各方的實際情況。

6.4 對權益明確性的審查

審查合同時應注意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以避免當事人因權利義務不明而喪失權益或導致損失。此類審查包括可識別性、可衡量性,主要包括:

6.4.1 履行內容範圍是否明確、具體,以及是否可以識別、衡量質量並可以履行;

6.4.2 各階段應履行的內容、先後順序、時限等約定是否明確、具體,相關的權利義務歸屬是否明確;

6.4.3 自行處理爭議的程序中,時限、工作內容、責任方是否明確、具體,需要選擇的爭議解決機構是否已經明確、有效;

6.4.4 對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以及違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是否具備可識別性、可衡量性;

6.4.5 合同如有附件,其內容是否明確具體、是否與合同正文衝突,以及合同中是否已規定衝突解釋順序。

6.5 對合同嚴謹性的審查

律師應在審查合同時,注意來稿是否由於邏輯思維的嚴謹性不足而導致權益無法保護。主要包括:

6.5.1 對於具體權利義務的列舉,是否由於嚴謹性不足而存在產生較大爭議的可能性,或合同中未對這種可能的情況約定判斷標準和解決方法;

6.5.2 是否存在由於術語或關鍵詞不統一而造成的條款衝突,或由於表述不一致而影響權利義務的明確性;

6.5.3 對於合同中約定禁止的行為,是否具有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以及類似的缺乏相應條款配合的合同條款;

6.5.4 對於篇幅較長的合同,或內容較為複雜的合同,應注意某些概念會由於使用場合的不同而發生內涵及外延的變化,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權利義務變化。

6.6 對表述精確性的審查

律師在審查中應關注由於文字表述不當而對權利義務的影響,但在常規性審查中,對於不規範的表述方法只要不影響權利義務性質,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逐一列明。主要包括:

6.6.1 對於合同條款的表述,是否存在嚴重影響交易目的實現或合同履行的語言歧義,即同一語句存在不同的語意解釋方式;

6.6.2 在合同條款的表述語句中,履行義務的主體、內容、對象是否明確,代詞的指代關係是否明確,或通過合同前後條款是否足以確定;

6.6.3 合同條款中所使用的語法及標點符號是否規範、準確,是否容易因語法或標點符號不規範、不準確造成權利義務無法判斷或不明確;

6.6.4 合同中的術語、特定用語、對於同一事物的表述方式,在不同的條款中是否完全一致;

6.6.5 不同層級條款序號的使用是否符合規範或習慣,各層序號是否連貫並顯示出明確的層級,以及頁碼是否連貫。

第7條 專項合同審查時應另行注意的內容

7.1 律師承辦專項合同審查業務,以單項服務的方式為委託人提供合同審查服務時,除前述工作內容外,應根據審查的目的、交易的性質、特點,以及雙方當事人所設定的初步交易條件,通過更為深入、細緻、嚴謹的工作滿足委託人的審查需求。

7.2 除依照前述項目控制審查質量外,律師可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或項目內容的需要從事如下工作:

7.2.1 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要求及相應背景資料,判斷標的性質、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合同條款能否最大限度實現委託人的交易目的;

7.2.2 審查相對人主體資格及所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確保委託人的交易安全,並審查委託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提示法律風險;

7.2.3 如果項目情況需要且委託人同意,律師應當對交易相關內容展開深入的盡職調查和全面的法律調研,以了解項目的真實情況及法律環境;

7.2.4 當委託人在交易中的地位允許時,合同條款是否已經通過對生效時間、履行階段等控制,達到分散風險、掌握主動的目的。

7.3 在提交專項合同審查工作成果時,應以更為正式的方式對項目情況進行說明,出具的審查結論更應嚴謹並有更為詳細的法律依據。

對於專項合同審查結論,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提供改進建議,以供委託人決策或項目談判時參考。建議的詳盡程度按委託合同的約定,但相關建議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及職業操守的要求,不得建議委託人從事違法或有違誠信原則、社會責任的行為。

第8條 製作審查意見的原則

8.1 任何情況下,律師所提交的審查意見必須是觀點明確、文字通順、法律依據充分的正式結論,不應留有法律或表述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應存在任何不符合審查要求的情況。

8.2 律師在提交工作成果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提醒委託人律師的審查意見僅對來稿負責、供委託人參考,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事務及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把握。

8.3 提交審查工作成果時,律師應對於審查的範圍、委託人需要掌握的內容等履行附隨的告知義務,防止委託人因誤解或理解錯誤而造成不利影響。

特別是對於應由委託人自行決策或審查的內容,應當明確告知。如委託人要求的審查時間非常緊迫,應註明因委託人要求的時間較緊,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見。

8.4 律師所提交的合同審查意見應當符合執業規範及職業操守,對來稿中存在的問題應客觀、文明地加以評述而不應貶低。同時,如有法律方面以外的意見,不應以合同審查意見的方式提供。

第9條 合同審查成果的提交

9.1 委託人的來稿對提交工作成果方式沒有具體要求的,對於紙質文檔可以直接在來稿的複印件上手寫審查意見,對於電子文檔可以直接在來稿的副本上以批註或不同顏色字體製作審查意見。

9.2 對於篇幅較長的合同,或者關係較為複雜的合同、影響比較重大的合同,以及委託人要求提供專門的審查意見的合同,律師在提交工作成果時,應提供來稿中在利益傾向性、法律風險程度、委託人利益保護、條款嚴謹程度等方面的總體性審查評述意見,並指明合同是否有效、必須修改或關注的條款、某些條款法律後果等,以便於委託人決策或調整。

9.3 如委託人有明確的要求,或者律師認為在防範委託人交易風險或律師執業風險方面確有必要,應以法律意見書或獨立的合同審查意見的方式提交合同審查工作成果。以此類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應包括以下內容:

9.3.1 來稿及其他輔助資料的名稱、份數、內容,以及提交的時間;

9.3.2 委託人(必要時註明經辦人)對背景情況的介紹;

9.3.3 委託人對於合同審查的具體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時限要求;

9.3.4 簡要的律師工作程序,以及審查等工作內容;

9.3.5 各部分合同條款的具體審查意見,包括相應的法律依據;

9.3.6 需要額外加以說明的情況;

9.3.7 總結性的評述或結論。

9.4 如有必要,律師在提交工作成果時應當保有委託人簽收的依據。在提交工作成果後,律師應主動關注委託人的反饋,以便發現工作中的問題、積累工作經驗,便於工作質量的不斷改進與提高。

9.5 律師對於完成合同審查任務所產生的合同來稿、附屬資料、委託人的指示及提交的審查成果等應完整保留,以便工作經驗的積累及事後查驗。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保管業務檔案。

9.6 律師應儘可能關注所提交的工作成果的質量及委託人的採納情況,通過收集反饋意見不斷提高對於合同的理解和審查能力,增加審查意見對於委託人的實用性和嚴謹性。

(本指引由全國律協經濟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主要執筆人:吳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