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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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2日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或者“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六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的境外货币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

中文名 拉丁文名 级别 (一) (二)

  1. 蜂猴 Nycticebus spp. Ⅰ 3 4
  2. 熊猴 Macaca assamensis Ⅰ 2 3
  3. 台湾猴 Macaca cyclopis Ⅰ 1 2
  4. 琢尾猴 Macaca nemestrina Ⅰ 2 3
  5. 叶猴(所有种) Presbytis spp. Ⅰ 1 2
  6. 金丝猴(所有种) Rhinopithecus spp. Ⅰ 1
  7. 长臂猿(所有种) Hylobates spp. Ⅰ 1 2
  8. 马来熊 Helarctos malayanus Ⅰ 2 3
  9. 大熊猫 Ailuropoda melanoleuca Ⅰ 1
  10. 紫貂 Martes zibellina Ⅰ 3 4
  11. 貂熊 Gulo gulo Ⅰ 2 3
  12. 熊狸 Arctictis binturong Ⅰ 1 2
  13. 云豹 Neofelis nebulosa Ⅰ 1
  14. 豹 Panthera pardus Ⅰ 1
  15. 雪豹 Panthera uncia Ⅰ 1
  16. 虎 Panthera tigris Ⅰ 1
  17. 亚洲象 Elephas maximus Ⅰ 1
  18. 蒙古野驴 Equus hemionus Ⅰ 2 3
  19. 西藏野驴 Equus kiang Ⅰ 3 5
  20. 野马 Equus przewalskii Ⅰ 1
  21. 野骆驼 Camelus ferus (=bactrianum) Ⅰ 1 2
  22. 鼷鹿 Tragulus javanicus Ⅰ 2 3
  23. 黑麂 Muntiacus crinifrons Ⅰ 1 2
  24. 白唇鹿 Cervus albirostris Ⅰ 1 2
  25. 坡鹿 Cervus eldi Ⅰ 1 2
  26. 梅花鹿 Cervus nippon Ⅰ 2 3
  27. 琢鹿 Cervus porcinus Ⅰ 2 3
  28. 麋鹿 Elaphurus davidianus Ⅰ 1 2
  29. 野牛 Bos gaurus Ⅰ 1 2
  30. 野牦牛 Bos mutus (=grunniens) Ⅰ 2 3
  31. 普氏原羚 Procapra przewalskii Ⅰ 1 2
  32. 藏羚 Pantholops hodgsoni Ⅰ 2 3
  33. 高鼻羚羊 Saiga tatarica Ⅰ 1
  34. 扭角羚 Budorcas taxicolor Ⅰ 1 2
  35. 台湾鬣羚 Capricornis crispus Ⅰ 2 3
  36. 赤斑羚 Naemorhedus cranbrooki Ⅰ 2 4
  37. 塔尔羊 Hemitragus jemlahicus Ⅰ 2 4
  38. 北山羊 Capra ibex Ⅰ 2 4
  39. 河狸 Castor fiber Ⅰ 1 2
  40. 短尾信天翁 Diomedea albatrus Ⅰ 2 4
  41. 白腹军舰鸟 Fregata andrewsi Ⅰ 2 4
  42. 白鹳 Ciconia ciconia Ⅰ 2 4
  43. 黑鹳 Ciconia nigra Ⅰ 2 4
  44. 朱环 Nipponia nippon Ⅰ 1
  45. 中华沙秋鸭 Mergus squamatus Ⅰ 2 3
  46. 金雕 Aquila chrysaetos Ⅰ 2 4
  47. 白肩雕 Aquila heliaca Ⅰ 2 4
  48. 玉带海雕 Haliaeetus leucoryphus Ⅰ 2 4
  49. 白尾海雕 Haliaeetus albcilla Ⅰ 2 3
  50. 虎头海雕 Haliaeetus pelagicus Ⅰ 2 4
  51. 拟兀鹫 Pseudogyps bengalensis Ⅰ 2 4
  52. 胡兀鹫 Gypaetus barbatus Ⅰ 2 4
  53. 细嘴松鸡 Tetrao parvirostris Ⅰ 3 5
  54. 斑尾榛鸡 Tetrastes sewerzowi Ⅰ 3 5
  55. 雉鹑 Tetraophasis obscurus Ⅰ 3 5
  56. 四川山鹧鸪 Arborophila rufipectus Ⅰ 3 5
  57. 海南山鹧鸪 Arborophila ardens Ⅰ 3 5
  58. 黑头角雉 Tragopan melanocephalus Ⅰ 2 3
  59. 红胸角雉 Tragopan satyra Ⅰ 2 4
  60. 灰腹角雉 Tragopan blythii Ⅰ 2 3
  61. 黄腹角雉 Tragopan caboti Ⅰ 2 3
  62. 虹雉(所有种) Lophophorus spp. Ⅰ 2 4
  63. 褐马鸡 Crossoptilon mantchuricum Ⅰ 2 3
  64. 蓝鹇 Lophura swinhoii Ⅰ 2 3
  65. 黑颈长尾雉 Syrmaticus humiae Ⅰ 2 4
  66. 白颈长尾雉 Syrmaticus ewllioti Ⅰ 2 4
  67. 黑长尾雉 Syrmaticus mikado Ⅰ 2 4
  68. 孔雀雉 Polyplectron bicalcaratum Ⅰ 2 3
  69. 绿孔雀 Pavo muticus Ⅰ 2 3
  70. 黑颈鹤 Grus nigricollis Ⅰ 2 3
  71. 白头鹤 Grus monacha Ⅰ 2 3
  72. 丹顶鹤 Grus japonensis Ⅰ 2 3
  73. 白鹤 Grus leucogeranus Ⅰ 2 3
  74. 赤颈鹤 Grus antigone Ⅰ 1 2
  75. 鸨(所有种) Otis spp. Ⅰ 4 6
  76. 遗鸥 Larus relictus Ⅰ 2 4
  77. 四爪陆龟 Testudo horsfieldi Ⅰ 4 8
  78. 蜥鳄 Shinisaurus crocodilurus Ⅰ 2 4
  79. 巨蜥 Varanus salvator Ⅰ 2 4
  80. 蟒 Python molurus Ⅰ 2 4
  81. 扬子鳄 Alligator sinensis Ⅰ 1 2
  82. 中华蛩蠊 Galloisiana sinensis Ⅰ 3 6
  83. 金斑喙风蝶 Teinopalpus aureus Ⅰ 3 6
  84. 短尾猴 Macaca arctoides Ⅱ 6 10
  85. 猕猴 Macaca mulatta Ⅱ 6 10
  86. 藏酋猴 Macaca thibetana Ⅱ 6 10
  87. 穿山甲 Manis pentadactyla Ⅱ 8 16
  88. 豺 Cuon alpinus Ⅱ 4 6
  89. 黑熊 Selenarctos thibetanus Ⅱ 3 5
  90. 棕熊(包括马熊) Ursus arctos(U. a. pruinosus) Ⅱ 3 5
  91. 小熊猫 Ailurus fulgens Ⅱ 3 5
  92. 石貂 Martes foina Ⅱ 4 10
  93. 黄喉貂 Martes flavigula Ⅱ 4 10
  94. 斑林狸 Pronodon pardicolor Ⅱ 4 8
  95. 大灵猫 Viverra zibetha Ⅱ 3 5
  96. 小灵猫 Viverricula indica Ⅱ 4 8
  97. 草原斑猫 Felis lybica (=silvestris) Ⅱ 4 8
  98. 荒漠猫 Felis bieti Ⅱ 4 10
  99. 丛林猫 Felis chaus Ⅱ 4 8
  100. 猞猁 Felis lynx Ⅱ 2 3
  101. 兔狲 Felis manul Ⅱ 3 5
  102. 金猫 Felis temmincki Ⅱ 4 8
  103. 渔猫 Felis viverrinus Ⅱ 4 8
  104. 麝(所有种) Moschus spp. Ⅱ 3 5
  105. 河麂 Hydropotes inermis Ⅱ 4 8
  106. 马鹿(含白臀鹿) Cervus elaphus (C.e. macneilli) Ⅱ 4 6
  107. 水鹿 Cervus unicolor Ⅱ 3 5
  108. 驼鹿 Alces alces Ⅱ 3 5
  109. 黄羊 Procapra gutturosa Ⅱ 8 15
  110. 藏原羚 Procapra picticaudata Ⅱ 4 8
  111. 鹅喉羚 Gazella subgutturosa Ⅱ 4 8
  112. 鬣羚 Capricornis sumatraensis Ⅱ 3 4
  113. 斑羚 Naemorhedus goral Ⅱ 4 8
  114. 岩羊 Pseudois nayaur Ⅱ 4 8
  115. 盘羊 Ovis ammon Ⅱ 3 5
  116. 海南兔 Lepus peguensis hainanus Ⅱ 6 10
  117. 雪兔 Lepus timidus Ⅱ 6 10
  118. 塔里木兔 Lepus yarkandensis Ⅱ 20 40
  119. 巨松鼠 Ratufa bicolor Ⅱ 6 10
  120. 角辟鹈 Podiceps auritus Ⅱ 6 10
  121. 赤颈辟鹈 Podiceps grisegena Ⅱ 6 8
  122. 鹈鹕(所有种) Pelecanus spp. Ⅱ 4 8
  123. 鲣鸟(所有种) Sula spp. Ⅱ 6 10
  124. 海鸬鹚 Phalacrocorax pelagicus Ⅱ 4 8
  125. 黑颈鸬鹚 Phalacrocorax niger Ⅱ 4 8
  126. 黄嘴白鹭 Egretta eulophotes Ⅱ 6 10
  127. 岩鹭 Egretta sacra Ⅱ 6 20
  128. 海南虎斑 Gorsachius magnificus Ⅱ 6 10
  129. 小苇 Ixbrychus minutus Ⅱ 6 10
  130. 彩鹳 Ibis leucocephalus Ⅱ 3 4
  131. 白环 Threskiornis aethiopicus Ⅱ 4 8
  132. 黑环 Pseudibis papillosa Ⅱ 4 8
  133. 彩环 Plegadis falcinellus Ⅱ 4 8
  134. 白琵鹭 Platalea leucorodia Ⅱ 4 8
  135. 黑脸琵鹭 Platalea ninor Ⅱ 4 8
  136. 红胸黑雁 Branta ruficollis Ⅱ 4 8
  137. 白额雁 Anser albifrons Ⅱ 6 10
  138. 天鹅(所有种) Cygnus spp. Ⅱ 6 10
  139. 鸳鸯 Aix galericulata Ⅱ 6 10
  140. 其它鹰类 (Accipitridae) Ⅱ 4 8
  141. 隼科(所有种) Falconidae Ⅱ 6 10
  142. 黑琴鸡 Lyrurus tetrix Ⅱ 4 8
  143. 柳雷鸟 Lagopus lagopus Ⅱ 4 8
  144. 岩雷鸟 Lagopus mutus Ⅱ 6 10
  145. 镰翅鸡 Falcipennis falcipennis Ⅱ 3 4
  146. 花尾榛鸡 Tetrastes bonasia Ⅱ 10 20
  147. 雪鸡(所有种) Tetraogallus spp. Ⅱ 10 20
  148. 血雉 Ithaginis cruentus Ⅱ 4 6
  149. 红腹角雉 Tragopan temminckii Ⅱ 4 6
  150. 藏马鸡 Crossoptilon crossoptilon Ⅱ 4 6
  151. 蓝马鸡 Crossoptilon aurtum Ⅱ 4 10
  152. 黑鹇 Lophura leucomelana Ⅱ 6 8
  153. 白鹇 Lophura nycthemera Ⅱ 6 10
  154. 原鸡 Gallus gallus Ⅱ 6 8
  155. 勺鸡 Pucrasia macrolopha Ⅱ 6 8
  156. 白冠长尾雉 Syrmaticus reevesii Ⅱ 4 6
  157. 锦鸡(所有种) Chrysolophus spp. Ⅱ 4 8
  158. 灰鹤 Grus grus Ⅱ 4 8
  159. 沙丘鹤 Grus canadensis Ⅱ 4 8
  160. 白枕鹤 Grus vipio Ⅱ 4 8
  161. 蓑羽鹤 Anthropoides virgo Ⅱ 6 10
  162. 长脚秧鸡 Crex crex Ⅱ 6 10
  163. 姬田鸡 Porzana parva Ⅱ 6 10
  164. 棕背田鸡 Porzana bicolor Ⅱ 6 10
  165. 花田鸡 Coturnicops noveboracensis Ⅱ 6 10
  166. 铜翅水雉 Metopidius indicus Ⅱ 6 10
  167. 小杓鹬 Numenius borealis Ⅱ 8 15
  168. 小青脚鹬 Tringa guttifer Ⅱ 6 10
  169. 灰燕行 Glareola lactea Ⅱ 6 10
  170. 小鸥 Larus minutus Ⅱ 6 10
  171. 黑浮鸥 Chlidonias niger Ⅱ 6 10
  172. 黄嘴河燕鸥 Sterna aurantia Ⅱ 6 10
  173. 黑嘴端凤头燕鸥 Thalasseus zimmermanni Ⅱ 4 8
  174. 黑腹沙鸡 Pterocles orientalis Ⅱ 4 8
  175. 绿鸠(所有种) Treron spp. Ⅱ 6 8
  176. 黑颏果鸠 Ptilinopus leclancheri Ⅱ 6 10
  177. 皇鸠(所有种) Ducula spp. Ⅱ 6 10
  178. 斑尾林鸽 Columba palumbus Ⅱ 6 10
  179. 鹃鸠(所有种) Macropygia spp. Ⅱ 6 10
  180. 鹦鹉科(所有种) Psittacidae. Ⅱ 6 10
  181. 鸦鹃(所有种) Centropus spp. Ⅱ 6 10
  182. 号形目(所有种) STRIGIFORMES Ⅱ 6 10
  183. 灰喉针尾雨燕 Hirundapus cochinchinensis Ⅱ 6 10
  184. 凤头雨燕 Hemiprocne longipennis Ⅱ 6 10
  185. 橙胸咬鹃 Harpactes oreskios Ⅱ 6 10
  186. 蓝耳翠鸟 Alcedo meninting Ⅱ 6 10
  187. 鹳嘴翠鸟 Pelargopsis capensis Ⅱ 6 10
  188. 黑胸蜂虎 Merops leschenaulti Ⅱ 6 10
  189. 绿喉蜂虎 Merops orientalis Ⅱ 6 10
  190. 犀鸟科(所有种) Bucertidae Ⅱ 4 8
  191. 白腹黑啄木鸟 Dryocopus javensis Ⅱ 6 10
  192. 阔嘴鸟科(所有种) Eurylaimidae Ⅱ 6 10
  193. 八色鸫科(所有种) Pittidae Ⅱ 6 10
  194. 凹甲陆龟 Manouria impressa Ⅱ 6 10
  195. 大壁虎 Gekko gecko Ⅱ 10 20
  196. 虎纹蛙 Rana tigrina Ⅱ 100 200
  197. 伟铗 Atlasjapyx atlas Ⅱ 6 10
  198. 尖板曦箭蜓 Heliogomphus retroflexus Ⅱ 6 10
  199. 宽纹北箭蜓 Ophiogomphus spinicorne Ⅱ 6 10
  200. 中华缺翅虫 Zorotypus sinensis Ⅱ 6 10
  201. 墨脱缺翅虫 Zorotypus medoensis Ⅱ 6 10
  202. 拉步甲 Carabus (Coptolabrus) lafossei Ⅱ 6 10
  203. 硕步甲 Carabus (Apotopterus) davidi Ⅱ 6 10
  204. 彩臂金龟(所有种) Cheirotonus spp. Ⅱ 6 10
  205. 叉犀金龟 Allomyrina davidis Ⅱ 6 10
  206. 双尾褐凤蝶 Bhutanitis mansfieldi Ⅱ 6 10
  207. 三尾褐凤蝶 Bhutanitis thaidina dongchuanensis Ⅱ 6 10
  208. 中华虎凤蝶 Luehdorfia chinensis huashanensis Ⅱ 6 10
  209. 阿波罗绢蝶 Parnassius apollo Ⅱ 6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