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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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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China Law| 中国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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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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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