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第10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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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條是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

與舊法之區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作為可以使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

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將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限制在前四種,該四種情形以外的違反婚姻義務、家庭義務等的行為,均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導致實踐中適用的很少。實際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當一方存在如通姦、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有失公平。本條通過概括式規定作為兜底,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後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合法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刪去了《婚姻法》第46條中「有配偶者」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