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付賠償金
1994年: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已廢止), 第4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 勞動法
201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91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勞動合同法
201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 最高院
202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4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廣東省
2016年: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56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 廣州市
2009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 第13條
對於勞動者依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主張的未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50%額外經濟補償金和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25%額外經濟補償金,一般不予支持;
對於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主張用人單位未按勞動行政部門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而加付的50%~100%賠償金,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處理範圍。